預先指定信託監察人方案
委託人得預先簽約指定信託監察人之就任時間與條件。這時,委託人於簽約時僅須支付簽約費用,於信託監察人後才開始支付服務費用,以降低費用支出與財務負擔。
除了簽約時收取之簽約費用外,其他之基本費用及/或訪視費用等,會等到信託監察人就任開始執行職務後才會收取。簡言之,高齡者可以預作規劃為自己買「保險」,等到日後有需要時後再啟動相關服務。等到失能失智時就來不及了。
為滿足不同服務對象(即委任人/受益人)之不同需求,針對信託監察人就任時間或條件,本協會提供下列選項:
l 信託監察人於簽約後就任。
l 信託監察人於未來預定時間就任。
l 信託監察人於特定情事發生後就任(此須受託銀行配合):
² 委任人/受益人認為需要信託監察人服務時。
² 委任人/受益人發生事故或疾病,受託銀行認為其需要信託監察人服務時。
² 任何人為委任人/受益人提出監護或輔助宣告之聲請時(或法院裁准為監護或輔助宣告時)
² 委託人授權受託銀行於需要時通知信託監察人就任。
l 其他:依服務對象狀況個別約定。